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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拟增公积金提取情形 物业费、装修费可提取

发布更新时间:2026-09-15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9月15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物业费每年提取不超过3000元,新购住房装修费提取不超过15万元,装修翻新费提取不超过3万元。

  观点网讯:9月15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就《关于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增加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天津市持有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年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

  装修费提取方面,在天津市购买住房、符合本市购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在新建住房购房合同确定的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二手住房取得住房产权之日起两年内,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装修费用,提取金额为每平方米1500元乘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15万元。

  此外,在天津市持有同一套住房满10年且近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款、首付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翻新费用,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职工办理新购住房装修提取或住房装修翻新提取中的任一类提取满10年的,符合规定可再次按上述政策提取。

  衔接措施方面,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施行日期为2026年9月20日。征求意见稿提出,《通知》施行后,新购住房装修费提取截止日期在2026年9月2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的,提取截止日期顺延6个月;2026年物业费未在2026年12月31日前提取的,提取截止日期顺延至2027年6月30日。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职工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应不存在当前贷款逾期情形;两人及以上共同持有住房的,产权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通知提取。该通知具体施行日期待定,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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