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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更新时间:2019-04-26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南日报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明确继续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新保障标准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将惠及全市困难群众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明确继续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新保障标准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将惠及全市困难群众50余万人。

  本次低保标准提标提补后,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640元(其中: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的保障标准提高到66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0元,达到41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45元,达到每人每月38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0元,达到285元。

  通知还明确了要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835元(其中,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的供养标准提高到858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0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400元。城乡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此外,我市还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城市的提高到每人每月435元,农村的提高到每人每月395元。提高城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城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统一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00元,机构养育孤儿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200元。

  通知要求要坚持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2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明确各县(市、区)要在5月15日之前正式印发提标提补文件,并向社会发布,提补资金必须于6月30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1日开始补发。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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