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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更新时间:2024-09-06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手机阅览本文

  《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第六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为做好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拆工作,我市2017年出台了《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有序推进了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切实维护了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相衔接,确保法规的一致性和执行力,通过《办法》的制定出台,可以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程序、标准和行为,提高上位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目标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计三十条具体规定,另包含3个附件。拟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原则、部门职责和征收主体。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主要对征收土地程序进行具体明确。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主要对征收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零星果树茶树青苗、迁坟的标准,补偿补助费用分配、建设留用地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对骗取补偿款、阻挠征地和工作人员违法处理进行了明确。第五章附则,主要对办法的生效及适用进行了明确。五、主要特色亮点

  (一)明确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遵循的原则及程序《办法》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同时,依照新《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将征地程序调整为征地批准前需要履行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六步程序。在完成上述程序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二)明确和规范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规定根据新修订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附件地农民”的规定,《办法》明确和规范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要求: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三)调整了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由于原《办法》已执行七年,原有补偿、补助标准已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规定,为了有利于提高被征迁人积极性,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促进征拆工作顺利开展,《办法》对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进行了适当提高。(四)增设了对宅基地地价补偿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对宅基地地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自然资源厅在2022年6月13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鉴于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拟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以修正系数或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为此,《办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进行补偿。(五)明确了责令交出土地由各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时间内交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被征收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在法定限期内仍不交出土地,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责令限期交地决定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准许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细则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实际征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同情况、不同程度的征拆难点问题。为此,依据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准许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不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实施细则。

  解读来源:赣州市自然资源局法规与信访科(执法监督科)

  联系人:廖德治

  联系电话:0797-8155005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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