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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100:董事在禁售期内因融资违约强制出售约0.2%股份

发布更新时间:2025-03-12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易小迪先生,执行董事范小冲先生,以及非执行董事范晓华女士涉及出售乐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5,213,000股本公司股份(约占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已发行股本的0.2%)。此次出售是由于融资保证金出现违约,导致股份被强制

  观点网讯:3月12日,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了公司董事在禁售期内买卖证券的情况。

  公告显示,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易小迪先生,执行董事范小冲先生,以及非执行董事范晓华女士涉及出售乐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5,213,000股本公司股份(约占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已发行股本的0.2%)。此次出售是由于融资保证金出现违约,导致股份被强制出售。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C3第C.14段的规定,董事在禁售期内的此类出售行为被视为特殊情况。禁售期定义为公司财务业绩刊发当日及紧接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前60日内,在此期间内,公司董事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阳光100中国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业绩的董事会会议将于2025年3月28日举行,因此,此次董事股份出售发生在禁售期内。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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