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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直接申请“商转公”贷款
公积金可转贷金额低于
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
无需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超出公积金转贷金额的差额部分
差额部分可继续按照原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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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具体内容
赣市公管委字〔2024〕11号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扩大“商转公”业务受益范围,优化业务办理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获得感,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动态应急管理工作预案》(赣市公管委字〔2023〕3号)和《赣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赣市公管委字〔20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含)—95%(含)之间时,取消“2011年4月20日(含)之后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
二、开展“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若借款申请人选择以直接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公积金可转贷金额低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无需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超出公积金转贷金额的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可继续按照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偿还。
三、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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