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赣州房产网 » 资讯中心 » 国内房产要闻 » 正文

山东淄博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发布更新时间:2026-06-03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淄博市自6月3日起实施住房公积金优化新政,通过拓宽提取范围、调整贷款套数认定、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等措施,进一步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观点网讯:6月3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正式实施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旨在提振住房消费,保障居民刚需与改善置业需求。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新政在提取方面拓宽了范围,支持购房首付、自住住房提取联动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的资金,并新增了老旧电梯更新的加装电梯提取场景。贷款政策方面,对多子女、购买高品质住宅或现房等情形核减住房套数,以旧换新可减免一次贷款记录;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上限提至50年,并取消了30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禁贷限制。

  此外,新政新增了贷款展期业务,并进一步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商转公、商转组业务,以降低居民置业与还贷成本。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优化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激发住房消费潜力,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01 扩大购房首付款提取条件和范围

  缴存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首付款提取时,房屋套数由“首套房”扩大至“首套房、二套房”,提取人员范围由“购房人及其配偶”扩大到“购房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

  同一套住房所有申请人每人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网签合同房屋总价的30%,且提取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提取金额划转至相应资金监管账户。

  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账户资金,不足部分双方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

  02 扩大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和范围

  优化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3年以内调整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3年以内。

  缴存人购买家庭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时,提取人员范围由“购房人及其配偶”扩大到“购房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

  同一套住房所有申请人每人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且提取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

  若提取人参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贷款放款前办理购房提取。

  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账户资金,不足部分双方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

  03 优化电梯提取政策

  加装电梯提取情形由“加装电梯”扩大至“加装、更新电梯”。

  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更新电梯,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

  提取有效期限为实际出资凭证开具之日起3年内。

  04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多子女家庭购房、购买高品质住宅(“好房子”试点)或现房销售项目的,分别核减住房套数1套。

  住房套数核减政策可叠加使用。

  执行核减政策后,在本区域(以现有住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标准)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未使用过或仅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执行首套房政策。

  其他情况的,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05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通过 “以旧换新” 购房的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

  06 延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上限由40年延长至50年。

  07 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面积限制

  取消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住房不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08 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办理1次贷款展期业务。

  09 开展灵活就业缴存人“商转公”“商转组”业务

  在我市缴存的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以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办理“商转公”“商转组”业务,贷款办理条件、贷款额度应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材料及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关于开展淄博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10 政策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3日


责任编辑:十一

提示声明:1、文内所含的所有设计效果图仅供参考,规划/外形/数据最终以实际或政府批文为准;2、本站部分资讯内容可能转载自互联网或其他媒体,转载的资讯信息并不代表本站立场或观点,同时本站亦不对其内容的来源作进一步追溯。本站对转载资讯的作者及媒体表示感谢,如转载的资讯内容侵犯了来源媒体的利益,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