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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规范中心城区公租房互换居住

发布更新时间:2024-06-12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南日报 手机阅览本文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居住行为,推进“互联网+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方便群众办事,净化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环境,日前,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制定出台《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居住规则》,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对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和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由政府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同居室户型的承租家庭,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均可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互换居住。

  《规则》规定,公租房申请互换居住的条件为,互换双方符合现行中心城区公租房准入条件,已办理承租入住手续,且均能出具共同承租人共同签名的申请报告,具备正当互换理由且能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互换居住。申请互换的理由和条件,包括方便工作、子女就学、照顾家人(限父母、子女或监护人)或因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方便就医需要、发生重大事故灾害或生活特别困难的承租家庭。同时,互换双方须如实申报家庭现在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无违反国家、省、市公租房管理规定,无违反租赁合同或书面约定等行为,且不存在限制办理互换居住业务的情况。

  《规则》明确,符合公租房互换条件的承租家庭,可通过赣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在线服务平台(网址:ganzhouzhubao.com;或微信小程序:赣州住保),在线上自行实名认证注册、绑定房屋信息,或持身份证明、公租房租赁合同前往承租房源所在的运营管理单位完成注册、绑定业务。完成房屋绑定后,承租家庭应如实提供互换意愿、互换理由、佐证材料和授权承诺等相关资料。互换双方自行达成房源调换意向后,分别向现承租的公租房运管单位递交互换居住申请,经公租房运管单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后即可进行调换。

  《规则》明确,公租房租赁家庭办理互换居住后,须承诺不利用互换居住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3个月内不腾退所承租公租房,并接受本规则及配套文件的约束。已办理公租房互换居住业务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一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互换居住业务。不同类型或用途的公租房,其房源之间不得互换居住。对互换双方未如实申报或隐瞒、漏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或互换居住双方违反“无偿自愿”原则,存在非法牟利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违规方公租房互换申请或承租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

  《规则》同时规定,非中心城区公租房,中心城区用于社会团体集中承租、人才定向配租和棚改过渡安置等特定用途的公租房,其互换居住不适用本规则。(记者刘庆元 通讯员叶平 莫永康)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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