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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住宅区楼宇命名新规

发布更新时间:2025-12-23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管理办法》第七条鼓励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并提出了尊重历史事实、突出文化特色、注重语言美感、避免过度商业化等具体要求,引导命名向内涵化、品质化发展。

  观点网讯:12月23日,成都市住建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批准要求、命名批准程序、更名批准程序、监督管理等,推进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住宅区、楼宇命名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是规范命名行为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政治与文化底线:严禁使用损害国家主权、民族尊严、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词语。

  名称来源限制:禁止使用人名、外国地名及其简称;禁止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原则上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商标名称,防止变相广告和侵权。

  禁用夸张用语:禁止使用“万国”“宇宙”“天下”“中央”“欧洲”等刻意夸大的词语。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应有充分理由并严格审核。

  外文使用规范: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文音译命名。确有必要使用时,需说明原因,并确保外文原意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产生歧义。

  专有名称保护:使用如“世博”“奥林匹克”等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地域指向要求: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或区片名的,其实际位置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避免重名同音:规定在市辖区、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或其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得重名、同音,并禁止通过简单增减“大”“新”“成都”等字词制造名称混淆。

  通名使用规范:禁用通名,不宜使用行政区划通名(如国、州、镇)、其他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以及易产生歧义的通名(如门、世家、庄园);禁止重叠,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用字规范,名称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避免生僻字,禁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推行负面清单,明确建立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负面清单制度,对清单内的名称禁止或限制使用。清单外的名称也需符合含义明确、健康、名实相符的原则。

  同时,《管理办法》第七条鼓励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并提出了尊重历史事实、突出文化特色、注重语言美感、避免过度商业化等具体要求,引导命名向内涵化、品质化发展。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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