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赣州市行政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市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迈出改革创新的重要一步。
据悉,《办法》不仅明确了对执法过错的追究,还引入容错机制,激励干部敢于作为、规范作为,走出了一条责任约束与激励担当并重的行政执法改革新路径。《办法》首次将“府院联动”机制经验系统融入责任追究制度设计。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敢主动调解”等问题,明确规定多种从轻、减轻甚至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消除一线执法人员在诉前、诉中环节开展调解工作的顾虑。同时,对应调不调、推诿扯皮导致争议激化的,设置“从重追责”条款,正反双向推动行政争议源头化解。
《办法》详细列出11类应当追责的过错情形,包括超越职权、程序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等导致案件败诉或纠错的行为,并强调对“反复纠错”“严重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6类行为从重追责。
在追究方式上,《办法》实行“谁经办、谁负责”,综合考量动机态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责任。除对个人进行诫勉、调岗、暂扣执法证乃至党纪政务处分外,还创新设置对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约谈主要负责人等组织处理方式,实现“单位、个人”双线问责,推动执法监督闭环管理。同时,《办法》明确11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和2种不予追责的情形,保护干部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的积极性,为其在法治轨道内干事创业“撑腰鼓劲”。
“执法人员手中多了一份‘责任清单’,心里少了一份‘调解顾虑’,脸上多了一份‘执法自信’。”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份自信源于制度既划出了清晰的“红线”,也提供了合理的“安全区”,这正是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创新之道。(记者吴明河 通讯员宋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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