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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取消异地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条件限制

发布更新时间:2025-04-07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可以持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按照规定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观点网讯:4月7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涉及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组合贷款等多个方面。该办法自2025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8日。

  文件在贷款对象和条件方面提到,借款申请人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停止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的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此外,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可以持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按照规定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方面,文件提到,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按第九条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一定比例上浮:在青岛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同一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青岛市新建商品住房,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高品质住宅或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购买青岛市商品房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2年,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上浮;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组合贷款方面提到,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保持一致。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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