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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起施行!事关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

发布更新时间:2024-06-18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客家新闻网 手机阅览本文

  近日,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装修人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的,应当告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手续。通知所列规定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统称装修人)是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过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工匠)共同承担安全主体责任。装修人实施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完工后,装修人应依法依规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依规无需申请的,装修人应主动告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并接受消防安全检查指导。

  据了解,通知还规范了装饰装修行为。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行为包括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改变外立面,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装饰装修材料;经营性场所门窗外违规安装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包括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未经燃气经营者允许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等。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城市管理、住房服务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装修人出现影响房屋主体结构、消防和使用安全等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根据房屋主体结构、消防和使用安全的损坏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记者廖福玲 通讯员刘宇昌 张誉馨)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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