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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与东莞等5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业务的通知

发布更新时间:2024-06-05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州公积金 手机阅览本文

  赣市公管委字〔2024〕2号

  关于开展与东莞等5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领域合作走深走实,主动服务和融入区域协调发展,助力异地缴存职工跨市安居创业,现就开展与东莞等5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范围。增加与东莞、肇庆、珠海、梅州、韶关等5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东莞、肇庆、珠海、梅州、韶关或赣州购房的,可按购房地贷款政策在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缴存地提取政策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日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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