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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赣州市出台中心城区公租房互换居住规则

发布更新时间:2024-05-28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住房保障服务科 手机阅览本文

  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互换居住行为,推进“互联网+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方便群众办事,净化互换环境,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居住规则》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互换居住行为,推进“互联网+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中心城区公租房是指位于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和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由政府采取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筹集的公租房。非中心城区公租房,中心城区用于社会团体集中承租、人才定向配租和棚改过渡安置等特定用途的公租房,其互换居住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不同类型或用途的公租房,其房源之间不得互换居住。

  第四条

  中心城区同居室户型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互换居住。(一)互换双方应为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承租家庭,且均能出具共同承租人一并签名的申请报告,承诺办理互换居住后,3个月内不腾退所承租公租房,并接受本规则及配套文件的约束。(二)互换双方均需具备正当互换理由且能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承诺不利用互换居住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正当理由和佐证材料如下:1.为方便工作的。提供有效的工作证明材料(如劳务合同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交记录)和单位地址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工作地点证明等)。2.为方便子女就学的。已入学的提供子女学校就读证明或情况说明。3.为方便照顾家人(限父母、子女或监护人,以下相同)的。(1)被照顾对象为高龄老年人的,年龄需满70周岁,并提供被照顾对象或照顾对象的身份证明和居住地情况。(2)被照顾对象为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患者的,提供被照顾对象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被照顾对象或照顾对象身份证明和居住地情况。4.因慢性疾病或者重大疾病方便就医需要的。提供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5.因发生重大事故灾害或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乡镇(街办)出具的情况证明或民政等部门出具的优抚证明。6.因同一小区内需要互换的:提供本小区有效的公租房租赁合同。(三)互换双方需符合现行中心城区公租房准入条件,并如实申报家庭现在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且无违反国家、省、市公租房管理规定、违反合同或书面约定等行为,不存在限制办理互换居住业务的情况。

  第五条

  中心城区公租房互换居住通过赣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在线服务平台(网址:ganzhouzhubao.com;微信小程序:赣州住保,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注册登记。互换居住承租家庭可登入服务平台自行实名认证注册、绑定房屋信息,或持身份证明、公租房租赁合同前往承租房源所在的运管责任单位完成注册、绑定业务。完成房屋绑定后,承租家庭应如实提供互换意愿、互换理由、佐证材料和授权承诺等相关资料。针对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等特殊困难的家庭,可由运营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运管单位)工作人员协助办理注册登记。

  (二)自主配对。互换居住承租家庭可登录服务平台获取意向小区的互换居住信息。互换居住双方在服务平台互相确认后,可获得对方联系方式,自行达成房源调换意向。互换双方达成调换意向后,应分别至现承租公租房小区向运管单位递交互换居住申请。

  (三)申请受理。运管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受理承租家庭的互换居住申请后,应对互换房源进行入户查验,指导承租家庭上传相关资料至服务平台,并提醒其缴清相关费用。待双方均完成申请受理后,由互换双方公租房所在运管单位分别审核。

  (四)审核确认。互换双方房源所在运管单位收到互换居住业务申请受理后,依据服务平台实时匹配协查数据、互换双方申报资料和入户走访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同一运管单位房源互换居住业务报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备案,跨运管单位房源的互换居住业务由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复审。对互换理由不充分、存在不当牟利、隐瞒漏报信息等行为的,审核部门可不予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双方调换。审核确认通过后,互换双方应在1个月内,先各自前往原公租房运管责任单位办结房屋腾退手续后(涉及水、电、燃气等费用自行结算),再分别到互换后的公租房运管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办理互换后房屋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套房屋承租资格。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入住手续的,经公租房运管单位批准后,可酌情延迟办理时间。新签订租赁合同上需备注“已换房”等标识。

  第六条

  办理完互换居住业务,重新签订具有“已换房”标识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互换居住业务。

  第七条

  发现互换居住双方违反“无偿自愿”原则,存在非法牟利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违规方公租房承租资格(互换成功时,取消双方承租资格),并列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被取消承租资格的家庭,若仍符合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转换为公租房租赁补贴。

  第八条

  互换居住承租家庭未如实申报或隐瞒、漏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取消此次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取消承租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九条

  此规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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