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公管委字〔2024〕1号
关于优化调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资金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办理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以自有资金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办理了购房提取,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该套住房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贷款的额度须扣除已提取金额。三、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网签时间为准;以自有资金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办理购房提取的,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的网签时间或备案时间在2024年7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执行。该政策试行1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日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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