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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房屋套数认定问题

发布更新时间:2023-12-09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问政赣州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近日,有网友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实际享受存在出入”等相关问题,对此,有关部门立即作出了答复,现将详情公布如下:

近日,有网友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实际享受存在出入”等相关问题,对此,有关部门立即作出了答复,现将详情公布如下:

网友:

  本人及丈夫属于蓉江新区管委会双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在江西吉安市吉州区,丈夫户籍所在地赣州南康,2019年夫妻在南康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商业贷款方式,未使用公积金),考虑工作原因,近期在蓉江新区保利堂悦购买了一套住房。根据2023年《关于全力拼经济拼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三条:“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本人拟打算在蓉江新区公积金窗口申请纯公积金贷款,并且是第一次且首次申请利用公积金贷款,按照此条规定我与丈夫作为双缴存职工已经可以贷满80万,结果窗口拿出赣州市公积金的操作细则中内控要求告知我,公积金只能贷60万,而且还是走组合贷,并不能纯公积金贷款。随后我们致电赣州市公积金住房政策指导科询问,告知2023年6月12日在“赣州公积金”公众号发布的《关于延续完善和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和贷款政策的解读》,其中有一条:“夫妻双方在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2011年4月20日之后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无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贷,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执行,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该条款与窗口办事人员出示的内控要求内容相同)。试问一下,“首次使用公积金”我是否可以理解为我是第一次使用公积金,我符合条件,现在跟我说不可以,除非要结清南康住房的贷款才能。请问,在《若干措施》中有明确“结清”这个条款吗?我和我丈夫就是双缴存职工啊,都是首次使用公积金啊?另外,本人也查询了江西省发布的公积金政策,也没有指出要“结清”啊,都是指出“双缴存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最高可贷80万”,我可以理解为你们是在层层加码吗?试问一下,那出台双职工最高可贷80万这条政策的意义在哪里呢?说到底就是用条条框框框死,表面上出台利好政策,背地里另搞一套内控要求,不让你贷满。咬文嚼字,多种解释版本,玩文字游戏,有何意义?我认为这种贷款政策和实际操作和享受存在很大的出入,这锅我不背,也请贵单位加强政策梳理,解释清楚“首次”“首套”的含义,不要跟我说要结清之后申请才算首次,这种强加解释不符合逻辑。更何况,我们很多职工都选择在蓉江新区置业,你们市里相关单位这样一搞岂不寒了蓉江新区职工的心。

  官方回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

  您好!您咨询“公积金房屋套数认定”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夫妻双方在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2011年4月20日之后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无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按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执行,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夫妻双方在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2011年4月20日之后没有使用或者只使用过一次但已结清公积金贷款,且有一笔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执行,利率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单缴存职工(夫妻一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因此,需要对照您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房屋套数。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对上述答复有疑议,请拨打联系电话0797-5551191,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您也可以搜索关注“赣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最全的公积金政策。

  回复时间2023-12-07 1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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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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