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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更新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欧潭融媒 手机阅览本文

  全区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方:

  “生鲜灯”是指农贸市场、生鲜店及商超内专门用来给生鲜产品提色增亮并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在《办法》施行前,现对全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方发布提醒告诫: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请迅速更换灯具设备。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三、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23年11月27日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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