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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传来好消息!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难” 终于有解了!

发布更新时间:2022-02-25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南日报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近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促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孩子未满3岁入不了园

  家里又没法带人?

  好消息!

  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难”

  终于有解了!

  近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促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方案明确

  到2022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监管制度初步建立,各县(市、区)建立1个以上公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或综合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有一定提高,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

  到2025年,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服务标准和监管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千常住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占60%以上,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乡镇(街道)公办婴幼儿照护机构实现全覆盖。

  方案提出

  要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指导。支持父母脱产照护婴幼儿,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提供哺乳条件等方式和措施落实哺乳假。加强婴幼儿的早期发展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牵头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家庭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要加快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新建幼儿园或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做好托幼衔接。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为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母婴设施。

  要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指导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事权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

  方案明确

  对新建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老城区、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市县两级财政要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资金,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运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属新建的按城市每个托位600元、农村每个托位500元,改扩建的按城市每个托位500元、农村每个托位4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运营期间以实际收托婴幼儿人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政策暂定三年。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精神,促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试点先行、示范引领”的工作思路,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群众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上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监管制度初步建立,各县(市、区)建立1个以上公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或综合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有一定提高,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

  到2025年,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服务标准和监管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千常住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占60%以上,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乡镇(街道)公办婴幼儿照护机构实现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指导

  1.支持父母脱产照护婴幼儿。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产假、配偶陪护假、育儿假等政策;落实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规定,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提供哺乳条件等方式和措施落实哺乳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规范各类单位用工行为,对违反劳动法歧视女性的行为,依法加大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婴幼儿的早期发展指导。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牵头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婴幼儿照护机构、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等,通过入户指导、家庭课堂、亲子活动、“互联网+”等方式,为家庭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计生协会、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方针,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儿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防控、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服务,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建设一批公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市县两级分别建立1个以上公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或综合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树立标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承担本域内婴幼儿照护机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管理咨询等职能。〔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大力发展社区照护服务。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依托有条件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等公有场地和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点扶持社区发展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支持以市场换项目的方式,引进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品牌,举办规模化、连锁式婴幼儿照护机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扎实推动托幼一体化。鼓励新建幼儿园或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做好托幼衔接。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单位婴幼儿照护保障能力。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延伸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用人单位为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母婴设施。〔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各县(市、区)可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建立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社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参与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落实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核准登记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行业监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指导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和执业校验检查。逐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以及个人不良记录“黑名单”、行业终身禁入制度。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盈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引导和支持从业机构成立赣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搭建信息公开和交流平台,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提升行业服务品质和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事权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内部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的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的全过程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满意。〔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政策保障

  (一)规划设施建设。对新建城市居住小区,要根据新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老城区、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用地保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计划中,优先统筹保障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政策扶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市县两级财政要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资金,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运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属新建的按城市每个托位600元、农村每个托位500元,改扩建的按城市每个托位500元、农村每个托位4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运营期间以实际收托婴幼儿人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2:8分担,补贴政策暂定三年。全面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人才培养。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托育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引导、鼓励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不断提升在职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将婴幼儿照护育婴员、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月野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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