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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装饰装修、改扩建施工安全!省住建厅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更新时间:2021-09-29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江西住建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狠抓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建筑改建为公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建筑改建为公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既有房屋建筑改建为公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0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电子信箱:jxazjj@126.com,联系电话:0791-8850091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7日

  关于加强既有房屋建筑改建为公共经营

  场所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施工

  安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因业主擅自装修破坏内部承重墙体,致使房屋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狠抓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建筑改建为公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各地住建(房管)、城市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细化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要求,认真抓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建筑改建为公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防范事故发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履行报建程序,规范既有房屋建筑改建为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管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为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及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产权归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实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二)各地住建(房管)、城市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建筑改建为公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管理制度,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义务。

  (三)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593号)等规定,城市、镇规划区既有房屋建筑改建为公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既有房屋建筑改建为公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改扩建的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四)达不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规模的既有房屋建筑改建为公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既有房屋建筑改建为公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开工申报制度,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其他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等物业管理责任单位施工监督作用,邀请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机构和高校土建专业教师提供技术支持,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建立相互沟通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共同管理,切实有效防范因装修、改扩建造成的房屋倒塌。

  三、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报建工程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依法依规确定有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属地住建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参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严格工程质量(含消防)、施工安全管理,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属地住建(房管)、城管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到位,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查合格不得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建立联动机制,加强限额以下既有房屋建筑改扩建工程施工管理

 (一)房屋装饰装修、改扩建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应严格遵守下列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房屋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后方可施工;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已鉴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不得擅自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施工。

  3.在房屋装饰装修、改扩建前及过程中发现房屋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裂缝、沉降,房屋承重结构构件有严重或明显损坏痕迹和险情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结构鉴定机构出具结构安全结论,再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或专项设计方案后,方可按报批程序要求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施工。

  4.参与房屋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施工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及财产的安全。

  5.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应先向物业管理责任单位登记报备,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要求。

  (二)齐抓共管,依法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1.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义务。有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在与房屋使用责任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告知房屋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的房屋,居民委员会等管理单位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责任人。2.市、县(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督促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其他物业管理机构等物业管理责任单位,对既有房屋建筑改建为公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和检查。3.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其他物业管理机构等物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安排专人,对正在进行装饰装修、改扩建的公共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装饰装修、改扩建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住建(房管)部门报告,住建(房管)部门根据认定结果要求责令改正,或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处理。

  4.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建筑改建为公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的巡查管理,对住建(房管)部门移交的和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装饰装修、改扩建行为,要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责任编辑:月野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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