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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办学校收费涨价标准等需征求三方意见

发布更新时间:2021-06-08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客家新闻网、新闻发布会、赣南日报、江西日报、大江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2015年江西省民办教育收费实行自主定价以来,各民办学校结合自身实际,遵循市场规律,依法依规办学。但也存在少数民办学校出现成本测算不规范、听取意见不充分、学费涨幅过大等问题。6月7日,江西省教育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市监局就上述问题发

  2015年江西省民办教育收费实行自主定价以来,各民办学校结合自身实际,遵循市场规律,依法依规办学。但也存在少数民办学校出现成本测算不规范、听取意见不充分、学费涨幅过大等问题。6月7日,江西省教育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市监局就上述问题发布《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秋季开学起,民办学校需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需征求三方意见,各级教育、发改部门按规定引导学校合理定价。

  标准涨幅过大的学校由教育部门引导定价

  江西省教育厅表示,此次所规范的民办学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除外。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2021年秋季开学起,江西省各民办学校以本校2020年秋季学期收费项目及标准为基础,需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以及首次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民办学校,应履行征求各方意见、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履行告知手续的调费程序。  其中成本调查和监审提到,对于设立收费项目不合理、标准涨幅过大的,各级教育、发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进行成本调查或监审,引导学校合理定价。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10个工作日前,将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教育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在秋季开学前由各级教育部门统一在官网公布。

  民办学校邀请人大代表等参会讨论听取意见

  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上,民办学校要将新增项目和提高标准的方案、或首次制定收费标准方案、理由、学校近年来收支情况等内容在学校网站或公众媒体上公示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其中,新增项目和提高标准的民办学校公示近2年学费、住宿费收支情况;新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学校预估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在听取有关代表意见上,对新增项目和提高标准的方案、或首次制定收费标准方案、理由、承诺提供的教育服务、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等内容,民办学校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邀请学校所在地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有入学意愿的学生家长代表等参会进行讨论,并听取意见建议。

  同时还要征求职能部门的意见,民办学校要按照隶属关系书面征求当地教育、发改、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意见时,需提供新增项目和提高标准的方案或首次制定收费标准方案,征求社会公众及有关代表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等材料。

  调整后的学费、住宿费原则上至少执行2年

  民办学校收费应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首页、公示栏等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学费标准方面要承诺师资情况、教学计划和服务项目等;住宿费标准方面要列出宿舍面积和相关水电、卫生间、冷暖、网络设备以及住宿人数等。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在同一学段内自入学至毕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高。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应保持学费、住宿费标准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每次上调幅度不宜过大。调整后的学费、住宿费原则上至少执行2年。

  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学校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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