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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中标企业设立分公司为办理施工前提等

发布更新时间:2021-02-22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赣建招〔2021〕2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

  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赣建招〔2021〕2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要求扎实开展好治理工作,切实消除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并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扎实推进治理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落实本地区治理工作。认真查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设立分(子)公司的违规行为,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二、全面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招投标政策规范和招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清理招投标相关政策规定。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政策文件,立即停止执行涉及将投标企业承诺中标后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将中标企业设立分(子)公司作为办理施工许可前提条件等相关要求,及时按有关程序予以修改、废止。

  二是清查招标文件。重点对2021年1月1日以来发布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含尚未开标的)进行检查,对存在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等违规要求的,要通过提醒、通报、约谈或者发出监督意见函等方式,督促、责令招标人及时整改、纠正,必要时抄送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

  三、强化投诉信访处理。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和《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意见》(赣建招〔2017〕13号)的规定,依法、公平、高效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等相关问题。

  四、认真做好治理工作总结汇报。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3月20日前将报告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文档报送至我厅。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投标政策和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投诉信访处理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和有关治理工作成效数据(按附件要求)。

  联系人及电话:陈跃华,07918620745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

停止执行中标企业设立分公司为办理施工前提等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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