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新闻网讯 记者欧艳芬报道:11月26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获悉,《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分6章,即总则、文明行为规范、治理与禁止、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45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文明行为概念、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基本原则、职责界定等内容。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从文明行为规范要求、文明服务示范、鼓励行为、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环境、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文明出行、文明上网、文明经营、文明旅游、文明就医、传承弘扬红色文化、优秀客家文化等十五个方面,对文明行为作出了规范。第三章“治理与禁止”,主要规定我市须重点治理的十余种日常不文明行为以及禁止不文明养犬、禁止违法猎捕和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内容。第四章“保障与促进”,主要规定保障促进文明行为的教育宣传、支持服务、表彰奖励、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对治理与禁止的不文明行为规定和明确相关处罚。第六章“附则”,规定条例的施行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解决社会文明建设方面的“老大难”问题,《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群众关切,坚持开门立法,专门通过网上问卷调查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得到了群众的广泛参与。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对城乡文明建设影响较大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超标排放油烟、占用消防通道、高空抛物、违规搭建、禁烟区吸烟、机动车乱停乱放乱鸣笛、行人乱穿马路、非机动车闯红灯等十余种不文明行为作为重点治理内容,并设置相应罚则,使法规执行更加有力,文明创建更有成效。
据了解,2017年,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赣州市成功摘取“全国文明城市”这块含金量最高、综合性最强、影响力最大的金字招牌,今年又成功保留了的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荣誉。对促进文明行为进行立法,是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持久有效、科学合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建设更高水平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对于将文明理念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实现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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