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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8月起施行

发布更新时间:2020-07-28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客家新闻网-赣南日报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7月27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已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批准,将于8月1日起施行。市领导刘建明出席新闻发布会。据悉,《条例》共6章39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适用

  7月27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已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批准,将于8月1日起施行。市领导刘建明出席新闻发布会。

  据悉,《条例》共6章39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宣传教育等内容;第二章规划和预防,规定相关规划中应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限制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山地、矿山开发和交通工程建设的预防,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各类开发区的水土保持预防等内容;第三章治理,主要规定综合治理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和社会参与治理等内容;第四章监测和监督,主要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保工程监理等;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行政审批有关要求和条例实施的时间。《条例》的颁布,是赣州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扎实推进依法治市的又一重要成果。《条例》施行后,将为赣州市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发挥积极作用。(记者 温居林 实习生 齐乐 刘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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