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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对这些车辆划“禁区”!具体区域、官方解读来了!

发布更新时间:2020-03-27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督管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减小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近日,赣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1、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督管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减小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近日,赣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1、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限值标准规定的各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暂缓禁用,禁用时间另行通告)。

  2、禁用区划定范围:东至虔东大道、赣南大道、贡江大道、323国道;南至沙石大桥、橙香大道;西至华坚路、客家大道、黄金大道、香江大道;北至东江源大道、赣州大桥、赣储公路等合围区域。

  3、因应急抢险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上述机械的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4、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主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图

赣州对这些车辆划“禁区”!具体区域、官方解读来了!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为什么要划定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被禁止使用后怎么办?

  ……

  别急,小编这就为大家解答

  Q: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背景是什么?

  A:为加强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1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信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19年3月8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上述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Q:划定并实施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Q:什么是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A:为加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监管,减少污染物排放,国家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用于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检测。本次限制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再以阶段性排放标准界定,而是以实际排气检测值为依据,也就是说,无论国Ⅰ、国Ⅱ、还是国Ⅲ排放标准的机械,只要排放不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限值标准,都能正常使用,超过限值标准的则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Q: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哪些问题,排放的污染物有多大?

  A:与传统道路机动车相比,非道路移动机械普遍存在单机排放量大,技术水平低、使用年限长、维护保养差、燃油消耗高、油品质量差等问题,正逐渐成为影响我国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的一大重要来源。据统计,平均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发动机每年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相当于14.8、11台机动车。

  Q: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被禁止使用后怎么办?

  A:一方面,具备治理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以通过更换发动机或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方式进行达标治理,具体可参考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发布的《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进行改造,治理改造后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仍将接受日常检查,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另一方面,可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更新为新能源或符合排放限值要求的机械。据了解,多个国产和合资品牌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均有以旧换新政策。

  Q:对于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的有什么处罚措施?

  A:《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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