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南康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
康发改价字〔2020〕4号
关于调整南康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为适应公办幼儿园教学条件改善的需要,确保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8〕310号)等规定,依法履行了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定价程序,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康府办抄字〔2020〕16号),现就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幼儿园(含分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300元/月/生调整为400元/月/生;
市级示范幼儿园(含分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200元/月/生调整为300元/月/生;
城区普通(附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200元/月/生调整为260元/月/生;
乡镇中心幼儿园(含分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20元/月/生调整为200元/月/生;
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00元/月/生调整为150元/月/生。
二、规范收费行为
各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通过网络、媒体宣传保育教育收费政策,主动接受广大家长和社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增强保育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三、执行时间
本次制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南康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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