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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更新时间:2019-11-22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前端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水是生命之源。保护全市饮用水水源,关系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全市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记者11月22日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市生态环保领域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是在

  水是生命之源。保护全市饮用水水源,关系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全市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11月22日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市生态环保领域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是在全省范围内第一部针对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立法保护的地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回应广大市民期盼的实际行动,为解决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治保障,在赣州市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坚实步伐。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条例坚持开门立法,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集中修改会20多次,征集意见建议200多条,整个起草过程都有立法专家全程跟踪服务,确保法规接地气、真管用。《条例》共分5章,即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5条。

  在总则部分,《条例》明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体制和机制,制定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与此同时,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标志牌设置要求和保护区整治标准,细化了保护区禁止性行为,为生态环境部门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多头管理和推诿扯皮等现象,《条例》建立了部门监管与协调联动管理机制,分别对生态环境、水利、城管、林业、农业等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并规定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交通运输、公路、自然资源、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条例》作出相关约束性规定:建立考核制度,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立相关处罚,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开展宣传,督促各级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加强水源地风险控制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实习生黄圣峰 赣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张惠婷)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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