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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自建房公积金是否可提取?官方回复来了!

发布更新时间:2019-11-15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客家新闻网-问政赣州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近日,有网友在问政赣州咨询”集体土地自建房公积金是否可提取“,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了回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六章抵押权第18

  近日,有网友在问政赣州咨询”集体土地自建房公积金是否可提取“,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了回复。

集体土地自建房公积金是否可提取?官方回复来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六章抵押权第184条第(二)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批复》(赣市公管委字〔2017〕7号文件规定,以购(建)房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其土地性质必须是国有出让或国有划拨。购(建)房土地是集体土地性质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因此,您在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不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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