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问政赣州咨询房产限购问题,有关部门进行了答复。
网友:
1.据悉,目前我市出台新的房产限购政策,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房,不得再在该区域购买第二套房,请问以家庭为单位是以户口本为准吗?
2.求一份详细的限购政策
官方回复:
一、限购政策
1.限购时间:自2017年7月14日起。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认购协议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网签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限购区域: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
3.暂停向限购范围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中心城区(不含南康区、赣县区,下同)户籍家庭出售住房(含二手住房、住宅性质公寓,下同);暂停向限购范围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出售住房。非赣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范围内购房需购房人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章贡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政策出台后不能通过补缴认定)。
二、关于家庭和户籍的认定标准
1.本细则所述居民家庭成员,指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
2.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未成年人除外)为中心城区户籍的,可认定为中心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未成年人除外)为赣州市户籍但非中心城区户籍的,可认定为赣州市非中心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3.驻赣州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根据提供的军(警)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购房人或家庭成员驻赣州单位地址证明,认定其户籍所在地。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及原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原户籍居民。
4.购房家庭成员身份证信息与户口本信息不一致的,以户口本信息为准。对户籍情况认定不清的,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材料为准。
5.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购房人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章贡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予以认定。对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认定不清的,以地税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对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认定不清的,以社保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三、家庭在中心城区已拥有住房的认定标准
1.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住房。
2.已进行网签认购协议(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网签合同备案(存量住房)的住房。
3.购房人因继承、遗赠取得的住房,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
4.在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住房已办理权属登记的,不做为本次限购住房套数认定。
5.在本次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已网签备案的存量住房买卖合同,以及继承、遗赠、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法院判决等情况,仍按原规定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参与司法拍卖的购房人,需符合本限购政策。
四、限购区域内购房流程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在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前,应告知购房人的住房限购政策,履行资料审验义务。
(一)购买限购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流程为方便群众办事,凡购买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统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并代为申请查询购房人购房资格。
具体如下: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应熟悉住房限购政策,并做好宣传说明工作。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盘销售确定购房人后,应及时收集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件、户口簿等资料原件,以及购房人填写好的《赣州市购房资格申请表》,并将以上资料原件扫描录入上传至“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
③购房资格确认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提交的资料后,分发至各有关单位(部门),核实购房人相关信息,并将购房资格确认结果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反馈至房地产开发企业。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与经审核确认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网上签定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提交购房人填写好的《赣州市购房资格申请表》,申请备案。
⑤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核查相关资料后,对符合限购政策购买条件的予以备案通过;不符合的,不予以备案。
(二)购买限购区域内存量住房流程凡购买中心城区存量住房的,由购房人本人申请查询购房资格。
购买章贡区、蓉江新区范围内存量住房的,由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出具《赣州市不动产登记及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赣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购房资格确认;购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存量住房的,由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负责出具《赣州市不动产登记及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负责购房资格确认。
具体流程如下:
1.通过中介机构购买限购区域内存量住房流程
①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熟悉住房限购政策,并向买卖双方进行宣传说明。
②购房人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件、户口簿、居间合同等资料原件,查询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赣州市不动产登记及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
③购房人凭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件、户口簿、居间合同及《赣州市不动产登记及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向购房资格确认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四楼37、38号窗口,下同)填写《赣州市购房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承诺。
④购房资格确认窗口收到购房人提交的资料后,分发至各有关单位(部门),对购房人购房资格进行认定,符合购房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赣州市购房资格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此表自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效;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说明。
⑤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限购区域内存量房时,应收取购房人《确认表》,网签存量房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确认表》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申请交易备案。
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查《确认表》及其他资料,符合限购政策购买条件的予以备案通过;不符合的,不予以备案。
2.自行交易购买限购区域内存量住房流程
①房屋交易双方应熟悉住房限购政策。
②购房人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件、户口簿等资料原件,查询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赣州市不动产登记及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
③购房人凭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件、户口簿及《赣州市不动产登记及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向购房资格确认窗口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承诺。
④购房资格确认窗口收到购房人提交的资料后,分发至各有关单位(部门),对购房人购房资格进行认定,符合购房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表》,此表自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效;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说明。
⑤卖房人出售限购区域内存量房前,应查验购房人《确认表》。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提交《确认表》,申请交易备案。
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查《确认表》及其他资料,符合限购政策购买条件的予以备案通过;不符合的,不予以备案。
六、相关责任
1.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资料审核,及时反馈核实意见。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细则规定,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的,房管部门将视情节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
3.因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及婚姻等状况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如造成损失的,由购房人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自行交易限购区域内存量房的,未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的,造成的损失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本限购政策执行之日起,原已出具但未使用的《赣州市购房资格确认表》失效,购房人需按本细则重新办理。
回复时间2021-05-12 15: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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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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