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赣州房产网 » 资讯中心 » 赣州生活资讯 » 正文

赣州过年能不能放烟花?多地明确!

发布更新时间:2026-02-05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南日报 手机阅览本文

  春节临近,年味越来越浓。今年春节期间赣州是否可以燃放烟花爆竹?近日,赣州多地发布涉及烟花爆竹燃放的信息。一起来看看。

  章贡区

  春节将至,赣州章贡区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关内容重申如下:

  一、赣州市章贡区范围内全域,全年(包含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赣州市章贡区范围内不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不得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酒店、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物业应当告知居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按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六、违反规定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赣州经开区

  春节将至,赣州经开区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关内容重申如下:

  一、赣州经开区范围内全域(含各镇、街道、科技城、高铁新区等地),全年(包含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赣州经开区范围内不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不得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酒店、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物业应当告知居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按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六、违反规定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赣州蓉江新区

  一、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全域(包含乡镇)、全年(包含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不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不得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酒店、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物业应当告知居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按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六、违反规定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赣县区

  一、赣县区城区全域、茅店圩镇、储潭圩镇、赣州高新区园区内、全年(包含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赣县区城区全域、茅店圩镇、储潭圩镇、赣州高新区园区范围内不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不得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酒店、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物业应当告知居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按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六、违反规定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犹县

  2026年春节临近,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消除火灾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划定区域范围内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县城中心城区区域:东以备田大道为界,南以迎宾大道为界,西以茶亭路、五指峰大道为界,北以东山大道、高园路为界(包含各大道、路外侧一百米范围)。

  2.黄埠镇区域:黄埠大道、迎宾大道、金山南大道、金山北大道交界范围内。

  3.县工业园区域:县工业园南、北区。

  4.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成品油管道输油站、天然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职业中专及中小学校;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二、禁止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快递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酒店、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物业应当告知居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待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燃放活动。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当事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县人民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劝阻、制止或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单位或个人提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举报热线:

  110(县公安局)

  8541716(县城管局)

  8543490(上犹县生态环境局)

  8521993(县应急管理局)

  854230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之前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城县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石城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主要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全时段

  二、禁燃禁放范围及重点区域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县人民法院、鸭子垅、翡翠城、东方红汽贸城沿线,南至石城院子、火车站、温坊工业园铜锣湾沿线,西至古樟工业园、学府雅苑、石城中学沿线,北至琴江镇人民政府、樾龙台、百萝口小区、亲亲幸福里、森林温泉小镇沿线(见附图);《石城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第四条中规定的农村乡镇林区、车站、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机关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墓区等重点单位场所。

  三、凡违反石城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部门执法、妨害公务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主动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党纪政纪责任。

  五、对违反石城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全体市民均有权利劝阻、制止或举报。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5702802(县城管局)、5711086(县生态环境局)、5721878(县应急管理局)、579035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如有最新通告,请以当地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夏天

提示声明:1、文内所含的所有设计效果图仅供参考,规划/外形/数据最终以实际或政府批文为准;2、本站部分资讯内容可能转载自互联网或其他媒体,转载的资讯信息并不代表本站立场或观点,同时本站亦不对其内容的来源作进一步追溯。本站对转载资讯的作者及媒体表示感谢,如转载的资讯内容侵犯了来源媒体的利益,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