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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公布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发布更新时间:2025-11-18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州市场监管 手机阅览本文

  今年以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农村地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着力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6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大余县某商行经营无标签标识和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4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青龙分局对某商行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有黑色、白色无任何标签标识的袋装糕点及合格证未标注生产日期果干待售。经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存在销售无标签标识及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兴国县某食品商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7月31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埠头乡埠头村某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收银台旁货架上及仓库内发现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7瓶“天朝上品酒”、1瓶“1935红色圣地酒”、3瓶“飞天接待酒”,经鉴定,“天朝上品酒”“1935红色圣地酒”非所标示的合法厂家生产,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购进上述批次白酒并对外销售,购进时未索取上述批次白酒的供货商资质、信息及联系方式和购进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石城县高田镇某小吃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8月21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高田镇某小吃店自制的白面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显示当事人自制的白面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3.44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从石城县某油批发部购进1包“甜蜜素”,自7月22日始超范围使用制作白面馒头。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自制白面馒头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安远县三百山镇某蛋糕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5月22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在三百山镇某蛋糕坊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的操作间的柜子旁地面上发现有已拆封使用的“草莓软膏”“巧克力软膏”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将上述食品原料放在经营场所内操作间制作蛋糕使用。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信丰县某食品厂用超过保质期的“精制雪菜(酱腌菜)”生产酸菜粑案

  2025年8月7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嘉定镇水南村某食品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酸菜粑”时使用的“精制雪菜(酱腌菜)”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精制雪菜(酱腌菜)”生产酸菜粑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会昌县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板鸭案

  2025年1月1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会昌县某超市经营的腊板鸭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2月14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超市在售的腊肉制品进行全面检查,现场货架及仓库未发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腊板鸭”在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材料、产品检验报告及进销台账。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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