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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选址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红线

发布更新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通知》提出,临时用地选址应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观点网讯: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应开展节地论证。

  《通知》提出,临时用地选址应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要求。

  《通知》明确,临时用地申请人申请临时用地前,要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意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就项目是否符合选址要求开展空间适配工作,严格把关,提出临时用地选址意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开发利用、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确权登记、执法监督等参与的联合审查机制,依法受理,严格审查。

  《通知》强调,临时用地复垦及验收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或向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索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批后现场巡查、复垦预警等日常监管工作;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暂停该地区新的临时用地审批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后,恢复临时用地审批。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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