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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优化人口落户政策:取消首购房面积、金额等落户条件限制

发布更新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取消原购房落户业务中“首次交易商品房”以及购房面积、金额等条件限制。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在市内购买自有产权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集体土地自建房除外),可申办落户。此外,本次政策优化还包括调整

  观点网讯:12月11日,平安武汉官方公众号消息,武汉市公安局调整四项户口迁移政策相关条件和办理规定,并已于12月7日实施。

  政策调整购房落户条件,取消原购房落户业务中“首次交易商品房”以及购房面积、金额等条件限制。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在市内购买自有产权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集体土地自建房除外),可申办落户。原“购买新城区商品房落户”和“购买中心城区商品房落户”两项业务合并调整为“自有产权住房落户”业务。

  本次政策优化还包括:

  调整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条件,取消中心城区夫妻投靠落户的婚龄限制,在武汉全市实行统一的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政策。已结婚登记的夫妻一方为武汉市户籍,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另一方和符合随迁条件的子女,可申请落户。原“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和“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两项业务合并调整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业务。

  调整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条件,取消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需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满1年的条件。新城区户籍人员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可申请落户。

  进一步优化积分入户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积分入户办法,提高“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分值权重,确保三项占比在50%以上,为普通劳动者落户武汉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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