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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支持非住宅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

发布更新时间:2023-11-15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攀枝花支持非住宅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报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观点网讯:11月15日,四川省攀枝花市日前发布《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家单位关于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涉及公积金贷款、普通住房标准等11项措施。

  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方面,文件要求,新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按不低于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自土地成交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不少于5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不低于5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剩余部分需在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缴清。

  优化项目计容规则。对《攀枝花市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5版)进行调整优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高品质住宅小区。具体调整事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研究落实。

  优化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

  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应满足: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六层(含六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六层结构工程。(有效期:长期执

  同时,攀枝花支持非住宅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报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拓宽地下车位(库)销售。住宅小区配建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销售的车位(库),开发企业对未销售住房按1:1预留车位后,通过媒体公告和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租(售)车位(库)的数量、租售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和承租(购买)人条件等信息,告知小区业主在2个月内优先承租(购买)。2个月后仍未出租(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售)。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注明时限的,按注明时限执行;未注明的有效期两年。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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