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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在市内名下无住房的按首套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发布更新时间:2023-10-21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职工家庭在新余市名下无住房的,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在新余市名下已有一套住房的,按二套房政策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在新余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观点网讯:据“新余发布”官微10月21日消息,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再交易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

  文件提出,优化新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下同)在新余市范围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为准。

  职工家庭在新余市名下无住房的,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在新余市名下已有一套住房的,按二套房政策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在新余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开展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再交易住房“带押过户”贷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购买存在抵押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再交易住房时,买卖双方协议一致,买方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暂不在此受理范围。

  文件显示,该项业务在交易过户时,不需要卖方先结清贷款并解除抵押。

  办理再交易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交易房产的产权清晰,无冻结查封,可在房地产市场正常交易,且除原有住房贷款抵押外未设立其他抵押权;原有住房贷款当前无逾期;买卖双方均同意房屋交易资金委托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进行交易资金监管;卖方(原贷款借款人)承诺售房款优先用于偿还原住房贷款本息;买方(新贷款借款人)承诺购房款(含贷款资金和自有资金)优先用于提前结清原住房贷款本息。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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