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关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了建设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公园绿地、教育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一)土地坐落:拟征收土地位于凤岗镇凤岗居委会、朱家村、龙泉村、塘屋村,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村尾村。
四至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影像套核图。
(二)所在图幅:涉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影像套核图五幅图。
三、征收土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凤岗镇凤岗居委会、朱家村、龙泉村、塘屋村,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村尾村小组的土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收土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一)土地面积:约253.98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二)主要地类:水田、旱地、林地、建设用地等(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收土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区政府明确相关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预留用地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政策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7〕29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七、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8日。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种、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附件: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影像套核图
联系单位:凤岗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西巷4号
联系人员:朱灵
联系电话:0797-6561512
联系单位: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
联系地点: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征迁办
联系人员:张朝荣
联系电话:0797-7280898
2023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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