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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允许商业银行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发布更新时间:2022-11-17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新华社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为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合理使用预售监管资金,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14日联合发布通知,指导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优质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李延霞)为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合理使用预售监管资金,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14日联合发布通知,指导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优质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商业银行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通知要求,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此外,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合理确定保函期限,确保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时,要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选择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保函额度全额计入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所属集团的统一授信额度。要通过保证金、房地产企业反担保以及其他增信措施,防范保函业务风险。

  通知要求,房地产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房地产企业要按约定承担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补足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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