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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更新时间:2022-10-10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州经开区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关于《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关于《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完善城市路网建设,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工业路,西至创业大道,南、北至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用地红线,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1,不含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章贡区人民政府,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2.征收部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3.实施单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签约地点

  1.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发布公告明确。

  2.签约地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注销或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

  2.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房屋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附件2:

  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完善城市路网建设,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功能,依法推进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房屋征收的目的与原则

  实施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是为了完善城市路网,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为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房屋征收主体,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蟠龙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类型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民营企业所有,在国有住宅用地上建设的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2.生产性企业房屋,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有,在国有工业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宿舍、配套用房等。

  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房屋,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有,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4.单位(企业)自管公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管理的,房屋所有权为国有或集体所有,但分配给职工使用并按标准缴纳租金的居住房屋。

  5.附属房,是指起到补充功能的配套用房,包括柴间、门楼、物业管理用房、保安室、配电房、水泵房、厨房、食堂、煤气调压站、地下室、车库、人防设施用房、消防设施用房等。

  第六条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未依法登记的建筑(含附属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协调自然资源、房产、城管、征收实施单位等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不存在本方案第六条第3点认定为违法建筑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纳入城市规划区前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

  (2)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设的;

  (3)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且符合建设时规划条件的;

  (4)按规定可以计算建筑面积但未纳入证载建筑面积的阳台、楼梯间等;

  (5)柴间、门楼、物业管理用房、保安室、配电房、水泵房、厨房、食堂、煤气调压站、地下室、车库、人防设施用房、消防设施用房等附属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的;

  (2)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

  (3)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4.根据房屋设计方案建设的封闭阳台按照全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按照半面积计算,后期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封闭的阳台一律按照半面积计算,但围护结构给予重置成本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2.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阳台、楼梯间等未纳入证载建筑面积的未经依法登记建筑,由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其中:未纳入证载建筑面积的公摊部分,由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公摊部分总建筑面积,并按分摊规则计算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

  第八条 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750元/户的补足到75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

  (3)按时签约搬迁奖:凡在签约期限内第1-20天签订协议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约搬迁奖;第21-25天签约并按约定搬迁的,给予260元/平方米奖励;第26-30天签约并按约定搬迁的,给予220元/平方米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

  按时签约搬迁奖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奖励及产权调换有关事项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在黄金大道以东、欧潭路以北地块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普通住宅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具体房源以政府最终公布为准。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按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4)奖励及补助。

  ①奖励:凡在签约期限内第1-20天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等面积内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的100%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第21-25天签约并按约定搬迁的,差价部分的80%作为奖励,予以免交;第26-30天签约并按约定搬迁的,差价部分的60%作为奖励,予以免交。

  ②房屋结构补助: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依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③按时签约搬迁奖:凡在签约期限内第1-20天签订协议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约搬迁奖;第21-25天签约并按约定搬迁的,给予260元/平方米奖励;第26-30天签约并按约定搬迁的,给予220元/平方米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上述奖励、补助。奖励及补助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

  (5)房屋产权调换有关事项。

  ①调换原则: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附属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实行“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以弃房顺序号先后选房;弃房顺序号相同的,随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②结算方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且不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清,超出10%以上或超过10平方米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清。

  征收产权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或虽小于36平方米但不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因户型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且不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清,超出10%以上或超过10平方米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清,市场价格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③调换户型。产权调换房屋为套房,面积为二房二厅(约67平方米、80平方米)、三房二厅(约110平方米、12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际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为准。产权调换房交付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入户门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窗户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到户,室内墙体毛坯。

  (二)生产性企业房屋的征收

  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的补偿。对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符合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和本方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

  (4)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的补偿。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前提下,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同类用途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附属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含装饰装修),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结算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符合本方案和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

  (4)按时签约搬迁奖。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

  按时签约搬迁奖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房屋的征收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附属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征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按时签约奖,具体参照生产性企业房屋的征收相关规定执行,但产权调换房屋所占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单位(企业)自管公房的征收

  征收未参加房改的单位(企业)自管公房,对按要求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且仍在单位(企业)分配的公房居住的承租人,给予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奖励;发生了转租、转让或房屋空置的不予补偿、奖励。

  (1)搬迁补偿:参照本方案私有住宅搬迁补偿标准执行。

  (2)临时安置补偿:

  ①符合保障性房屋安置条件且现房安置的,对承租人给予一次性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标准为按被征收公房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

  ②符合保障性房屋安置条件但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自承租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保障性房屋交房后三个月止,补偿标准为按被征收公房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

  (3)承租人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3000元/间·户。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未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予按时签约搬迁奖。按时签约搬迁奖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五)附属房的征收

  1.涉及征收的柴间,按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涉及征收的附属房(含装饰装修),按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3.涉及迁移的物品按以下标准执行:电话158元/户、有线电视18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300元/台、挂式空调及电热水器200元/台、立式空调400元/台。

  第九条 保障性房屋安置

  征收后的住房保障按《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赣市府办发〔2011〕27号)、《关于对<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1〕20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违法建筑处理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2.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和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通知送达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对阻挠和破坏房屋征收、妨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移交公安机关核查属实后予以严厉打击,追缴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4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地点

  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发布公告明确。

  签约地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搬迁期限

  房屋搬迁腾空的期限不少于15天,具体时间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予以约定或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监督

  1.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收补偿费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2.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4.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较大差错报告的,不得继续承接我区其他业务,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单位)依照国家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被征收房屋测绘、评估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依法开展测绘、评估工作;被征收人拒绝配合提交资料的,以房屋征收部门调查为准。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或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腾空弃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原江西二糖厂在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建设,但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且经房改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参照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上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征收已参加房改但仅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参照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4.被征收房屋涉及出租的,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

  5.被征收房屋涉及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如实声明,与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以解除抵押权,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

  6.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7.被征收房屋因单位职工死亡等原因造成多人共有,或一户职工享有的一处福利分房现已分配给多人的,仍按一户认定。

  8.本方案中“协议签订序号”。指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发放的序号,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凭协议签订序号和搬迁交房验收单,换发选房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所发放的协议签订序号自行作废,所对应的选房序号空缺,并在末位顺延。

  9.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

  10.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等有关规定操作执行。

  11.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12.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13.本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14.本方案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区政府于2022年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公布<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公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开征求公众对《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23日。征求意见期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来信来访、网络征询等形式,收集被征收人的意见、建议,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收集意见情况

  1.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楼梯间、阳台等未纳入房产证登记面积,要求按照实际测绘面积进行补偿,以及采用铝合金窗封闭的阳台要求按照全面积进行补偿。

  2.部分被征收人要求参照章贡区2019年南河大桥扩宽项目奖励政策,私有住宅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为基数分别给予20%的搬迁奖励和购房补助,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要求增加按时签约搬迁奖,并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调整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

  3.被征收房屋位于章江河畔,要求按照江景房的标准进行评估定价,以及要求底层有采光的柴间纳入主房面积进行补偿。

  4.私有住宅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化补偿的,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搬迁补偿费标准由750元/户提高至为3600元/户、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8元/平方米·月提高至40元/平方米·月,并一次性给予12个月。

  5.私有住宅房屋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搬迁补偿费标准由1500元/户提高至3600元/户、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8元/平方米·月提高至40元/平方米·月,并缩短最长过渡期限至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按照1.5倍、2倍计算。

  6.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时间以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

  二、方案修改情况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修改,形成了的《滨江大道(创业大道—工业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决定公告附件2,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修改方案情况

  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征收范围内不涉及征收办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删除了办公房屋(商服用地)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内容,但涉及征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房屋、单位(企业)自管公房类型,并明确了相应征收补偿、奖励标准。

  2.《征收补偿方案》中对附属房进行了解释说明,列举了附属房的相关类型,明确了附属房的认定原则。

  3.关于要求按照实际测绘面积予以补偿的意见。部分采纳,《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了阳台、楼梯间等可以计算建筑面积但未纳入证载建筑面积等未依法登记建筑的认定原则、测绘规范,但增加了“根据房屋设计方案建设的封闭阳台按照全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按照半面积计算,后期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封闭的阳台一律按照半面积计算,但围护结构给予重置成本补偿”的相关表述。

  4.关于要求参照章贡区2019年南河大桥扩宽项目奖励补助政策标准的意见。部分采纳,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增加了按时签约搬迁奖,按被征收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260元/平方米、220元/平方米分阶段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5.关于要求被征收房屋按照江景房以及底层有采光的柴间纳入主房面积进行评估补偿的意见。部分采纳,《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柴间的价值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6.关于要求明确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交付时间、房屋产权证办理等意见。已采纳意见,已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产权调换房屋位置为黄金大道以东、欧潭路以北地块,将协调建设单位尽快建设竣工交付到位,同时产权调换房屋产证齐全。

  (二)关于部分意见、建议未采纳的说明

  关于要求提高搬迁费以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要求提高私有住宅房屋征收奖励补助标准等意见缺乏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特此公告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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