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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城南东区原粮食局、原钨矿周围区域将征地拆迁!

发布更新时间:2021-07-27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县区人民政府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对赣县区2021年城南东区原粮食局、原钨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关于对《赣县区2021年城南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赣县区人民政府拟对赣县区2021年城南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由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起草的《赣县区2021年城南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如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或者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请在公示之日30日内(2021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联系单位: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地    址:梅林镇大街原工信局办公楼

  联 系 人:谢东洋    联系电话:4423110

  电子邮箱:gxqcndqpgzhb@163.com

  2021年6月1日

赣县区2021年城南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依法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对赣县区2021年城南东区原粮食局、原钨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赣县区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赣县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梅林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8月10日止,第二阶段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8月20日止。

  五、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情况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内容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含原未计算的楼梯、过道公摊面积),在征收补偿签约期内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补偿。

  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住建局、自然资源分局及实施单位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发布征收公告。赣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开展征收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选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开展征收评估并及时出具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依法有权提出异议、申请复核、鉴定。

  (四)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发放协议签订序号。

  (五)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按协议约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六)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发放补助、奖励资金。

  (七)过渡与安置。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给予过渡与安置。

  (八)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

  对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人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私有住宅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①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计算,一户搬迁补偿费按面积计算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发放。

  ②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三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户临时安置补偿费按面积计算不足每月800元/户的按每月800元/户计算。

  (3)补助及奖励

  ①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2021年8月1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按约定时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2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按约定时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2021年8月2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②按时搬迁奖: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2021年8月31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③购房补助:凡在征收补偿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签约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4)装饰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可以在政府指定区域的限价房源中,按照5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房屋。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预付总购房款60%,剩余购房款40%在交房时结清。对被征收人预缴的限价房购房款,每年按银行同期定期一年存款基准利率向被征收人支付利息,在交房时进行结算。选购房屋的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且人均不得超过35平方米,所选购的房屋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户型差异需要进行面积调剂的,调剂部分的面积则按照交房时的市场价格购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和弃房的,按“谁先签协议并完成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购房屋顺序,并予以公示。

  2.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安置)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普通住宅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实际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交房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2)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①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计算,一户搬迁补偿费按面积计算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发放。

  ②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过渡期限为三年,临时安置补偿第一年按800元/月•户,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递增100元/月•户。逾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奖励

  ①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2021年8月1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按约定时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2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按约定时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2021年8月2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②按时搬迁奖: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2021年8月31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奖励资金按实际签约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4)装饰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房屋安置

  房屋安置实行期房安置。

  ①安置对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人。

  ②安置地点

  位于原钨矿小区,东至花园路,南至梅林村比邻,西至教育局家属院,北至梅林大街,最终以规划红线为准。

  ③安置原则

  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弃房的,按地块以“谁先签协议并完成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Ⅱ、附属房不予安置;

  Ⅲ、被征收人按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最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

  ④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二室一厅(约6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二)私有商业店面及住改非房屋的征收

  1. 证载为商业店面的征收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商住用途的房屋,按该房屋临街第一层第一自然间(房屋所有权证标注明确的以证载为准)认定为商业店面。

  对私有商业店面的产权人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人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私有商业店面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商业店面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800元/户的补足至800元/户。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装修装修补偿及奖励、补助。参照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中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5)优惠政策

  返迁安置小区内规划建设商业店面的,被征收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选购商业店面,选购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商业店面的建筑面积。

  2.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店面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谁先签约并按时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实际安置房屋面积最接近值选择的原则安置店面。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店面(商业)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800元/户的补足至800元/户。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自被征收房屋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4)装修装修补偿及奖励。参照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中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2.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住宅,实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计该部分补偿(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装饰装修补偿和按时搬迁奖)金额的30%(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该补偿资金的分配由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协商解决,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暂缓支付该奖励资金,但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规定时间搬迁腾房。

  (三)企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征收

  1.对被征收产权单位、产权人房屋的补偿

  (1)未改制或改制不到位的企业(单位)房屋征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企业(单位)房屋已收归国资办管理的,由国资办与征收实施单位完善征收手续(不予补偿)后,房屋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房屋产权经过房改已转移到职工名下的房屋,对其企业(单位)不予补偿,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2)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本方案私有住宅征收相关规定执行;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先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再按本方案私有住宅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2.对公房承租人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奖励

  原属本企业(单位)职工并由企业(单位)分配、按要求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且仍在所承租的公房承租人,在公房被征收时可以获得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相应奖励。公房在征收时已经转租、转让或空置的,不予补助、奖励。

  (1)搬迁补偿

  给予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费补偿,标准按承租人租住房屋主房面积5元/平方米计算,一户搬迁补偿费按面积计算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一次性发放。

  (2)临时安置补偿

  给予承租人三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承租人租住房屋主房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一户临时安置补偿费按面积计算每月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计算。

  (3)按时搬迁奖励

  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承租人6000元/户的奖励;2021年8月31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4)保障性房屋安置

  公房承租人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在廉租房、公租房中安置,不轮候。具体申请条件、安置户型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办理。

  3.对承租商业公房经营的承租人搬迁补偿和过渡期补助

  与房屋产权企业(单位)签订了正式租赁协议并按要求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且仍在所承租的公房正常营业的承租人,在公房被征收时可以获得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相应奖励;公房在征收时已经转租、转让或房屋空置的不予补助、奖励。

  (1)搬迁补偿

  给予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费补偿,标准按800元/户。

  (2)过渡期补助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距离店面租赁到期时间不足三个月的,给予承租人按未到期时间2000元/月的补助;距离店面租赁到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但不到一年的,给予承租人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距离店面租赁到期超过一年的,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租赁期已届满或已超过协议约定租赁期的,不予过渡期补助。如预收了承租人租金的,由预收单位按减少的租期相应租金(以实际搬迁腾退店面日期为准)予以退回。

  (四)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

  1.由原单位批准统一建设的生活配套附属房(未办证)的征收,按建筑面积砖混结构4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6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2.由原单位批准自行搭建的生活配套附属房(未办证)的征收,按照自建户用附属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七、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及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赣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住建局设立举报电话4441884,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审计机关要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后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征收评估机构的确定按《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该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进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或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腾空弃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房屋涉及出租的,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

  (三)被征收房屋涉及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如实声明,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以解除抵押权,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自建户用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棚改范围红线图

  棚改范围实景照片

责任编辑: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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