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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更新时间:2021-07-22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县区人民政府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赣县区人民政府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为征收部门,由赣县区人民政府授权、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委托,梅林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

  近日,小编从赣县人民政府获悉,关于对《赣县区2021年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已发布,如下所示:

  关于对《赣县区2021年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赣市府发〔2017〕1号)等相关规定,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起草的《赣县区2021年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对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或者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请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2021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联系单位: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地    址:梅林镇大街原工信局办公楼

  联 系 人:谢东洋    联系电话:4423110

  电子邮箱:gxqcndqpgzhb@163.com

  2021年6月1日

  赣县区2021年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范我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赣市府发〔201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项目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赣县区人民政府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为征收部门,由赣县区人民政府授权、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委托,梅林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收土地补偿

  1.征地补偿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进行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青苗补偿费按鱼塘2000元/亩,耕地、菜地800元/亩予以补偿,其它青苗补偿费按附件2执行。

  2.征收土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归被征地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

  征收承包期内的农业开发土地,现地类征地补偿费高于开发前原地类的,高出部分归现开发经营者所有,开发前原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现地类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开发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3.土地面积的确定,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4.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预留用地实行指标管理,一年一结。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四、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3.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二)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方法为:单层房屋的丈量,按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的丈量,每层按该层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三)拆迁补偿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给予房屋结构、装修、附属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四)拆迁奖励及补助

  1.奖励

  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拆迁的,不予奖励。

  具体奖励方式按如下标准:

  (1)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2021年8月10日前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限搬迁的奖励200元/平方米;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20日前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限搬迁的奖励100元/平方米;2021年8月21日之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按时弃房奖:2021年8月30日前弃房的给予奖励300元/平方米。

  签订协议期限和弃房期限,最终以发布公告载明的具体时间段和要求执行。

  2.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农具搬迁损失费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向被征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农具搬迁损失费(标准详见附件4)。

  五、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的,实行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符合房屋安置条件的被征迁人可以选择货币或房屋安置;被征迁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的,一律进行货币安置。

  被征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缴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选择货币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

  对被征迁人预缴的安置房购房款,每年按银行同期定期一年存款基准利率向被征迁人支付利息,在交房时进行结算。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一)货币安置

  1.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认定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安置购房补助2300元/平方米,但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被征迁人,仍按300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

  2.对选择货币安置并且从未被安置过的被征迁人,在2021年8月20日之前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交房的,可以在政府指定区域的安置房源中,按照5600元/平方米选择购买房屋,否则不予享受该项政策。享受该项政策的被征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应预付总购房款60%,剩余购房款40%在交房时结清。对被征迁人预缴的安置房购房款,每年按银行同期定期一年存款基准利率向被征迁人支付利息,在交房时进行结算。选购房屋的面积不得超过已拆迁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且人均不得超过35平方米;因户型差异需要进行面积调剂的,调剂部分的面积则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所选购的房屋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安置房楼栋、楼层统一价格,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和弃房的,按“谁先签协议并完成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凭拆迁房屋验收单确定选购房屋顺序,并予以公示。

  3.对按时签订协议并及时弃房、一户一宅、合法住宅仅建有一层、无违法违章建设,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被征迁人,可以按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另行奖励800元/平方米。

  (二)房屋安置

  1.房屋安置对象及人口的确定原则

  (1)选择房屋安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

  ②征地启动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③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为征地启动公告发布日期。

  (2)安置对象属下列情形之一选择房屋安置的,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积35平方米:

  ①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②只有一个子女的;

  ③夫妻生育两个女儿并且领取了《纯女户证明》的。

  2.安置面积的确定原则

  (1)房屋安置面积在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按照人均35至60平方米确定:

  ①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

  ②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③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

  ④被征迁人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无住宅房屋的,不予安置。

  ⑤因分户导致的房屋产权分割,经过审核认定属恶意分户的,不予安置。

  (2)安置房屋购房款结算方式: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累计结算安置房购房价款(标准见附件5)。

  (3)安置面积有差异的结算方式:被征迁人根据确定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因户型面积差异在10(含)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对应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返迁安置房成本价进行结算(标准见附件5)。

  3.安置房建设

  (1)安置房屋地点。位于原钨矿小区,东至花园路,南至梅林村比邻,西至教育局家属院,北至梅林大街,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2)安置房屋户型。安置房屋的户型分为二室一厅(约6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四种。

  (3)安置房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4)安置房屋的质量及交付条件。安置房屋质量符合以下住宅房屋建设标准:

  ①外墙装饰瓷砖或者外墙漆;

  ②水泥地面、内墙凿平和天棚胶泥底;

  ③入户为普通防盗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

  ④架设总管线入户门外(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线)。

  4.安置房屋的选房顺序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和弃房的,按“谁先签协议并完成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选房安置,并予以公示。

  六、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及补偿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迁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计该部分拆迁补偿奖励(具体为房屋结构补偿、装修补偿、时限进度奖和按时弃房奖)的30%,该30%补偿奖励金额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的一切费用。该奖励资金的分配由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协商解决,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暂缓支付该奖励资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必须按规定无条件搬迁腾房。

  (二)商铺、店面的认定及补偿

  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对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证明,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临街独立式房屋第一层第一自然间,可以认定为商铺、店面。对认定为商铺、店面的,由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给予补偿。

  (三)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拆迁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给予相应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

  (四)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补偿

  村组集体房屋拆迁可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

  (五)企业的拆迁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由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六)临时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

  拆迁经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临时用地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经明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当无偿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七、违法建筑认定及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4.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2.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3.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4.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突击养殖、种植的。

  八、坟墓迁移

  按时迁移坟墓的,给予补偿和奖励(标准详见附件8);未按时内迁移坟墓的,视为无主坟;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坟墓安置点由区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实行集中安置,并统一建坟规格,自行迁移。

  九、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十、法律责任

  1.被征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迁人,视同补偿到位。

  2.在征地公告规定时间内,被征迁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征收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搬迁。在限期内仍不腾地搬迁的,由实施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3.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被征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罚。

  7.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1.本方案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负责解释。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协调。行政协调期间,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3.在规定期限内,与被征迁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迁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出行政诉讼。被征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本方案与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5.本方案自本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2.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征地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3.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拆迁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附属房补偿标准

  4.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房屋拆迁搬家费、安置过渡费、农具搬迁损失费标准

  5.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安置房屋购置、返迁安置房成本价格标准

  6.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7.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附件1:  

  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注:果树连片面积大于1亩且每亩果树株数不少于45株的视为果园。

  附件2:

  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征地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附件3:

  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拆迁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附属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注:以上补偿已包含房屋占用土地的价值补偿。

  附件4:

  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房屋拆迁搬家费、安置过渡费、农具搬迁损失费标准

  附件5:

  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安置房屋   购置、返迁安置房成本价格标准

  附件6:

  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生产生活   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7:

  赣县区城南东区棚户区(城中村)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注:按时迁移的阶段时间以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责任编辑: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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