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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提供托养服务 每月最低补助1000元/人

发布更新时间:2019-02-19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南昌晚报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17日,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江西省出台《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托养制度,不断满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和托

  17日,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江西省出台《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托养制度,不断满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和托养服务需求。

  可申请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或机构托养

  我省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以下简称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明确政府、家庭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我省提出,提升供给服务能力。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居家照护为主,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为辅的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中的一种服务。

  完善居家照护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邻里或社会组织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

  探索日间照料服务。建立日间照料服务设施标准,鼓励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区,整合设施资源,按标准新建或改建日间照料场所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

  提供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有补助

  我省将提升机构托养能力。围绕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护理和康复需求,按照残疾人护理设施建设标准,加快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规划建设,分年度实施农村公办养老院改造工程,逐步提升托养能力。加快康复护理能力建设,整合政府公益性岗位和购买服务资源,补充专业护理人员工作力量,强化专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推进护理能力建设常态化。

  我省明确补助指导标准。采取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的,对提供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参照我省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指导标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分类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符合条件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

  我省加强实施对象管理。明确实施对象范围,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1.具有江西户籍;2.年满16周岁;3.建档立卡人员;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6项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拓宽实施对象范围。

  我省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区分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机构托养工作模式。建立省、市、县三级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审批通过的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残疾人对象退出管理机制,因死亡或退出建档立卡等因素不再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应及时做好退出管理。

  补助标准、资金使用等接受社会监督

  我省提出,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整合使用残联阳光家园计划、福彩公益金、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捐赠资金,保障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中设施建设和改造、设备更新、能力评估、照护托养、康复服务等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兜底安排,省级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实施对象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公示照护和托养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民政、扶贫等部门依法对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和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记者吴跃强)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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