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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购房人骗取资格或通过“代持”购房的,5年内不得购房

发布更新时间:2021-03-19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3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加强购房资格、资金核验,规范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秩序,规范涉房信息发布行为并加大检查监督力度。《通知》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

  3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加强购房资格、资金核验,规范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秩序,规范涉房信息发布行为并加大检查监督力度。

  《通知》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鼓动购房人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限购政策。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限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或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限制;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购房人骗取或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的,其本人及“代持人”将列入西安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5年内不得购房;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遵守金融信贷政策,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以“信用贷”、“消费贷”等方式支付首付;不得提供垫资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并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限制参加土地购置或清理出市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商品房销售流程开展销售活动、及时准确公示销售信息,不得捂盘惜售、价外收费,不得“雇佣”人员恶意登记购房信息,不得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销房屋,不得组织员工或与第三方合作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不实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为不符合住房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挂牌服务;不得以学区、学位为名,煽动出卖方抬高房屋挂牌价格;不得发布挂牌价明显高于实际成交价的房屋信息。

  机构网站、平台账号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建设促进西安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网络生态。不得发布背离“房住不炒”定位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不实消息,不得使用夸张标题、发布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文章,不得以个别成交案例片面臆断房地产市场走势,不得以任何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发现违规行为的,住建部门要会同网信等部门及时约谈、调查并公开曝光。

  《通知》要求西安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虚假宣传、人为制造购房恐慌情绪、购房资格及首付存款证明核验不严等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执法不严的,要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根据3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2月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西安新房销售价格环比涨幅0.8%,同比涨幅7.4%;二手房销售价格环比涨幅0.9%,同比涨幅4.7%。其中,二手房价格环比涨幅排名第五,排在4个一线城市之后。

  2019年6月20日,西安第六次升级楼市限购政策,从市外迁入户籍的居民家庭要落户满一年或连续缴纳有一年的社保、外地人要提供5年的社保或个税才能在限购区域内购房,同时,郊区临潼区也被纳入了限购范围。

  此前自2017年1月1日始,西安市及非西安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住房和二手住房)。此后,西安相继提高了商业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出台限售限价等政策。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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