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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调整商品房合同 进一步明确装饰装修条款

发布更新时间:2019-12-19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长江商报 手机阅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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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消息长江商报讯(记者江楚雅)据12月17日消息,武汉市拟调整完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并进行为期7天公示征求意见。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

  长江商报消息长江商报讯(记者江楚雅)据12月17日消息,武汉市拟调整完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并进行为期7天公示征求意见。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市房管局结合武汉市实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9年修订版)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形成《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征求意见稿),于12月13日至19日公开征求意见。

  在商品房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更多约定条款。具体来看,合同附件中指出,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将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同时,在合同中,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包括按照厨房、卧室、客厅等功能区划分,对建筑的墙面、地面、顶棚等区位的材料、设备等做出约定的条款。

  此外,在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面,合同文本指出,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

  购房人未按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商品房现售合同征求意见稿指出,开发商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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