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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房价上涨业主反悔 一房二卖两头赔

发布更新时间:2019-03-29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业主刘某以500万元价格卖出一套市中心区房产,买卖双方办理网签手续后,由于市场楼价上涨,刘某又将房子卖给他人。最终两个买家分别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业主刘某因为自己的“贪心”承担了双重赔偿。事件:楼价上涨业主一房二卖2018年3月

  业主刘某以500万元价格卖出一套市中心区房产,买卖双方办理网签手续后,由于市场楼价上涨,刘某又将房子卖给他人。最终两个买家分别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业主刘某因为自己的“贪心”承担了双重赔偿。

  事件:楼价上涨业主一房二卖

  2018年3月初,刘某将其名下位于天河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雷某,售价500万元,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手续。雷某向刘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签订合同后,由于天河区房价出现明显上涨。刘某为牟取更高收益,于2018年6月又将上述房产以590万元价格出售给丁某,并与丁某签订了《买卖合约》,丁某支付了15万元的定金。由于涉案房产已办理了网签,刘某与丁某签订的《买卖合约》无法办理网签,后续交易也无法进行。

  丁某遂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诉请解除《买卖合约》,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向法院申请查封涉案房产。由于刘某不愿再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雷某,且涉案房产已被查封,雷某也申请仲裁,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刘某退还已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由于丁某、雷某均为守约方,刘某为违约方,最终刘某不但没有卖成房产获得收益,而且还向丁某支付了违约金,向雷某赔偿了房屋差价损失。

  律师:卖家反价 买家可索赔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张旭锋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不具有约定或法定事由时,合同不得解除。

  张旭锋表示,重合同守信用是法律基本原则,签订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切勿因房价上涨而随意毁约。卖家反价,买家有权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或违约金,卖家最终往往得不偿失。尤其在一房二卖情形下,卖方往往两头违约,受到双重惩罚。

  三招预防“一房二卖”

  1.为防止“一房二卖”的发生,物权法设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房主再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并非无限长,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才能真正防止“一房二卖”。

  3.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可在合同中加入“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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