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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为儿买房 身后继母索要房款

发布更新时间:2019-01-23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阅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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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过世后,阿伟(化名)没想到,一起生活多年的继母会把他告上法院,导火索竟是父亲生前为他购买的两套房产。继母认为,阿伟构成“不当得利”,要求阿伟返还首期购房款及一半月供款。阿伟则认为,父亲为儿子买房是合法赠与。本案经广州市天河区法

  父亲过世后,阿伟(化名)没想到,一起生活多年的继母会把他告上法院,导火索竟是父亲生前为他购买的两套房产。继母认为,阿伟构成“不当得利”,要求阿伟返还首期购房款及一半月供款。阿伟则认为,父亲为儿子买房是合法赠与。本案经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继母的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阚倩

  阿伟从小跟随父亲生活。2004年,阿伟父亲再婚组建了新的家庭。2012年,父亲为阿伟按揭购买了两套房产,除了帮阿伟付清两套房的首付,还为儿子支付这两套房的按揭款。

  2014年,阿伟父亲去世,继母红红为阿伟供楼直到2015年。2016年,继母要求阿伟返还父亲当年支付的购房首期款及按揭供楼款中的一半。继母红红认为,先夫无权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阿伟买房供楼。

  为拿回购房款,红红将阿伟起诉至法院。红红诉称,阿伟父亲生前并未立下遗嘱。2014年,她在与阿伟清点遗物时,意外发现阿伟父亲为阿伟按揭购置了两套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阿伟仅18岁,根本无力承担首期款和月供。阿伟父亲去世后,阿伟要求她帮忙继续供楼,为此她帮阿伟供楼直至2015年。

  红红认为,阿伟父亲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使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支付两套房的首期款以及部分按揭供楼款,这是无权处分,阿伟作为直接受益人,应全额返还。

  面对继母的控诉,阿伟反驳称,继母明明知道父亲为他购买房产并支付首付款,继母起诉他是为了胁迫他在其他继承纠纷中有所妥协。阿伟称,父亲资产过亿元,几百万元的购房款在父亲总资产里占比太小,虽无法区分父亲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但纵观父亲财产状况,父亲有权出钱为儿子购房。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阿伟购买了两套房屋。其中,一套房的房价600万余元,首付190万余元,另一套房的房价300万余元,首付180万余元,两套房剩余房款皆以按揭方式付款。同月,阿伟与银行签订两份贷款合同,阿伟父亲与银行签订两份《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为担保银行与阿伟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债务履行,父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间,父亲支付了两套房的首付。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父亲为阿伟支付月供款共36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红红在阿伟父亲死亡后,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也按月向被告阿伟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相关款项,该行为表明其对阿伟父亲为阿伟购房及分期还款的事实知悉并认可,红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知道阿伟购房后提出过异议。

  父母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购房款仅占阿伟父亲资产的较小部分,并未对继母红红与阿伟父亲的生活造成实质影响,阿伟父亲也没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被告阿伟基于赠与而取得的购房款及月供款,是依据合法的赠与合同而获得的利益。

  经审理,天河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红红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红红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一般母子。此外,虽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权利,对于合理支出亦应享有一定的独立支配权。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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