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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未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不得交房

发布更新时间:2025-10-16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2025年8月1日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未按规定交存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房前审验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观点网讯:10月16日,福州市住建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交存,维护小区业主公共利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现就维修资金交存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交存时点

  2025年8月1日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未按规定交存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房前审验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二、维修资金账户开立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申请开立小区维修资金账户。

  为保证业主顺利交存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开展房屋面积测绘工作,最迟于首批房屋交房前20日将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提交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

  三、维修资金交存方式

  维修资金交存由业主自行前往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各窗口办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发送交房通知时同步告知业主维修资金交存事项,不得代收代交。

  四、其他事项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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