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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支持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

发布更新时间:2024-10-14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明确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可办理户口迁移及子女入学手续,同时原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权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

  观点网讯:10月14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可办理户口迁移及子女入学手续,同时原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权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

  根据通知,张家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将商业银行的存量按揭贷款转为“商”“公”组合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来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新建商品房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达70万元。对首套、二套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30%、40%降至20%、30%。符合人才引进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符合生育政策生育有二孩、三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租金,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额度基础上最高可上浮50%。中技以上(含中技)大中专毕业生和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来我市创业定居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额度基础上最高可以上浮30%。

  其次,调整优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住房信贷支持,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县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城市所属区县范围内无住房的,办理新购住房的按揭贷款时可以按首套住房认定。“以旧换新”“以租换购”的可以相应核减住房套数,满足首套住房认定标准的,享受“认房不认贷”政策。

  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转让住房无法提供房屋原值等有效凭证的,可以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政策规定予以退还。实施住房贷款或者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满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首套购房人或者承租人,可以按首套房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或者租房租金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住房租金按每月800元标准扣除。

  政策还提到。保障进城购房农村户口居民权益。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及子女入学手续,原村集体组织成员享受的权益(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进城购房办理户口迁移后再生育的小孩,按政策规定同等享受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以下为政策全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积极落实国家、省关于消化存量房产、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将商业银行的存量按揭贷款转为“商”“公”组合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来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新建商品房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达70万元。对首套、二套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30%、40%降至20%、30%。符合人才引进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符合生育政策生育有二孩、三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租金,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额度基础上最高可上浮50%。中技以上(含中技)大中专毕业生和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来我市创业定居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额度基础上最高可以上浮3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张家界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调整优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住房信贷支持,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县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城市所属区县范围内无住房的,办理新购住房的按揭贷款时可以按首套住房认定。“以旧换新”“以租换购”的可以相应核减住房套数,满足首套住房认定标准的,享受“认房不认贷”政策。(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张家界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转让住房无法提供房屋原值等有效凭证的,可以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政策规定予以退还。实施住房贷款或者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满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首套购房人或者承租人,可以按首套房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或者租房租金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住房租金按每月800元标准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盘活存量房屋和存量房地产用地。继续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相关资金收购适量的存量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支持预告登记转让,对于项目投资额未达到25%的,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保障受让人合法权益,在投资额达到法定条件后办理转让手续。鼓励企业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因规划调整或者企业经营困难或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支持依法转让。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方式,推动项目建设;企业以存量土地出资(入股)或者引入投资方共同成立新公司的,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出让合同或者签订新的出让合同重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新的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开发建设手续,可以依法重新设定土地使用期限。(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实施购房契税补贴政策。对新落户各区县城区人员,个人购买在售商品住房的,由受益财政按50%比例补贴契税:符合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在售商品住房的,由受益财政按100%补贴契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支持“带押过户”“以旧换新”。实施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推动可跨银行办理覆盖房地产用地等各类不动产的“带押过户”业务。细化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优化办理流程,协同银行、公证机构,打通群众住房交易跨行“转贷”堵点,全面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落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地方国企中介机构开展房屋“以旧换新”业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张家界监管分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保障进城购房农村户口居民权益。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及子女入学手续,原村集体组织成员享受的权益(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进城购房办理户口迁移后再生育的小孩,按政策规定同等享受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八、完善吸引外地人口购房支持政策。加大城市形象提升,吸引外地人口对城市认知度,精准推介优秀项目、优质房源,拓宽商品房外销市场。切实推动《张家界市加快推进永定城区人口聚集的若干措施》(张政办发〔2024】15号)落实落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永定区人民政府)

  九、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已开发建设但未售的空置商业项目、已开发建设且已预售的商业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且充分尊重购房业主意愿和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变更土地规划条件,并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化解地下车库(位)库存。继续推进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权属登记,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受益财政按所缴纳契税额的100%对购买人予以补贴,不收取物业维修基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动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一、调整优化商品住房项目车位政策。将地下车库(位)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商品住房项目可以销售的产权车位与商品住房同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并同步公示车位销售价格、销售方案。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的车库(位)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抵押。(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国动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二、积极支持城市更新及城中村改造。对建立的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等房地产领域“三大工程”项目库,在统筹发展需要和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分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争取国家财政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力度。对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居民户,家庭成员中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选定1人或者多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建造、翻建、大修、“微改造”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所有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建)房实际支出;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额度基础上最高可以上浮 50%,仍不够的支持实行组合贷款,在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多按二套房计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四、积极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完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根据"白名单"审核条件要求,动态确定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应推尽推,推动"白名单"制度常态化,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引导商业银行建立授信绿色通道,应贷尽贷,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建立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缴存激励和负面清单制度,制定支持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工作的商业银行名录,对支持力度大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缴存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张家界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五、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作用。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自营的商业性地产,向商业银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承贷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者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张家界监管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六、实行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支付。对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后,可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报建手续。付清剩余50%的出让价款后,可以申请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七、合理优化企业税收缴纳方式。计算相关税收时,不计容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不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人、房、地、钱”联动机制。对商品房建设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依据年度人口净流入量、往年住宅建筑面积供应规模等,科学分析、合理确定年度土地供应规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除特殊优质地块以外,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至36个月之间的,根据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动态确定新出让面积上限。分类摸清本地房地产项目开工、销售、库存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测,保持合理的市场供需关系,以需定建。在新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时,在土地出让相关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实行现房销售。依据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调整预售政策,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原则上不批准预售;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须主体封顶后方可预售。保持信贷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张家界监管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若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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