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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支持提取公积金付首付, 取消公积金贷款户籍限制

发布更新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通知显示,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新建商品住宅,申请盘锦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购房的,可以在贷款发放前提取购房首付款,且账户余额至少保留存贷挂钩额。

  观点网讯:12月25日,据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公众号,辽宁省盘锦市发布住房公积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政策举措。

  通知显示,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新建商品住宅,申请盘锦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购房的,可以在贷款发放前提取购房首付款,且账户余额至少保留存贷挂钩额。

  同时,取消异地贷款户籍地限制。域外缴存职工在盘锦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户籍地限制。

  还有针对新市民、青年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缴存职工如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账户余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述均不超过当期贷款最高限额。

  此外,支持来盘留盘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盘锦就业的毕业3年以内的国家全日制“双一流”高校(学科)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校研究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盘锦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持毕业证原件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盘工作,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但不超过当期贷款最高限额。

  政策自2023年12月20日起执行,凡政策执行日期以前的购房行为,不适用本政策举措。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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