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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住房公积金可提取支付首付款,10月15日起施行

发布更新时间:2023-10-02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山东省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涉及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等方面。《通知》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

  观点网讯:10月2日,山东省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涉及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等方面。

  据了解,本通知调整事项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已受理审批业务不予追溯调整。原《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烟住征〔2021]2号)作废。

  《通知》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维持30%不变。

  此外,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同时调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此项提取政策受益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即职工本人家庭、双方父母家庭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均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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