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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宅类建设项目应在1年内开工、4年内竣工

发布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其中,关于对于开工竣工期限,《办法》表示,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观点网讯:7月5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进一步明确竣工定义、规范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优化违约金计收规则等。

  其中,关于对于开工竣工期限,《办法》表示,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期限在1-2.5年之间;竣工期限在3-6年之间。其中,建设项目地下室≥3层的,其开工日期可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政府原因的延期,按前款规定延长开工、竣工期限的,不计收违约金,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延长开工期限的,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企业原因的延期,违约金标准为每延长1个月,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的0.5%计收;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申请延期只可延期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

  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竣工延期但实际竣工逾期的,逾期2年以内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逾期满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的20%计收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计收;也可以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该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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