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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将农民工等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发布更新时间:2023-04-06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新余公积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引导新市民纳入公积金覆盖范围,鼓励和支持新市民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现“愿建尽建、愿缴尽缴”,使新市民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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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公积金委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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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扩大缴存范围,覆盖新市民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完善要求,支持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为新市民群体住房消费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住有所居,住有宜居”的目标,积极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和形势需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不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新市民住房消费能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引导新市民纳入公积金覆盖范围,鼓励和支持新市民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现“愿建尽建、愿缴尽缴”,使新市民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实施范围

  新市民建制对象范围:在新余市域内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缴存使用管理

  (一)账户设立与注销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新市民建制人员设立个人账户,记载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提取、转移、计息等情况。

  2.新市民缴存登记与家庭信用状况挂钩,申请人(含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不良或被列入人民法院、公积金中心失信黑名单的,不予开户。

  3. 新市民缴存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1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4. 新市民缴存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停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封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办理公积金销户。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贷款的,须结清贷款后才可办理公积金销户。已办理销户手续的,自销户之月起须满十二个月才可再次申请办理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缴存时间重新计算。

  (二)公积金缴存

  1. 新市民缴存人应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市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缴存者个人所有。

  2.新市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按照我市当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规定执行。月缴存基数由新市民本人自行申报,缴存比例固定为24%,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3.新市民缴存人可按规定在每个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申请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获批后须申请调整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月还款额。

  4.新市民缴存方式为银行托收模式,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三)公积金提取

  新市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执行。

  (四)公积金贷款

  1.新市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新市民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须采用按月对冲还贷方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意见制定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本意见从 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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