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寄送信函、当面反映意见等方式向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提出,并可依法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
联系地点:兴国路57号
联系人员:周 昕
联系电话:0797-8155048
2020年11月 5日
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依法推进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
二、实施单位
章贡区人民政府为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水东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涉及征收水东镇红星村、沿坳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四、土地现状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项目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37.63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五、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即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
征地补偿费用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区政府明确相关标准执行。
六、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预留用地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预留用地实行指标管理。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七、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八、其他事项
1.征收土地涉及征收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相关补偿安置标准,由本府另行制定方案执行。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协调。
3.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4.本方案自本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施行。
5.本方案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负责解释。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征收土地告知书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公路项目用地。
二、征地位置
(一)拟征收土地位于章贡区水东镇红星村、沿坳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四至范围:红星村林地以南,沿坳村旱地以北,红星村建制镇以东,红星村林地以西,(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所在图幅:涉及G50G052016一幅图。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章贡区水东镇红星村、沿坳村村小组的土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一)土地面积:约37.63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二)主要地类:水田、旱地、林地、村庄、水塘、草地、建制镇、公路其他土地等(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区政府明确相关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预留用地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政策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等文件执行。
七、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0年11月 5日至2020年12月5日。
八、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十、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当事人对土地和青苗、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证明资料,及时向章贡区水东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特此告知。
附件: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章贡区水东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虔东大道9号
联系人员:彭青阳
联系电话:0797—7077106
2020年11月 5日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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